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1-1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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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委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滨发改价管发〔2021〕11号)。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价格安排、执行时间与范围等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按照国家关于推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政策、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为顺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应对天然气上游价格变动的影响,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近年来,我市对供暖季(当年11月1日-转年3月31日)、非供暖季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了季节性价格政策。按照区级价格管理权限,我区对供暖季(当年11月1日-转年3月31日)、非供暖季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了相应调整。

    为满足今年供暖季的集中供热、工商业用户的管道天然气用气需求,我市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积极组织气源,与上游供气企业全面签订了供暖季的用气合同,为供暖季天然气供需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销售价格

    按照国家关于推进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天然气经营企业购进天然气的加权平均合同价格,本着保障优先、同向等额调整的思路,制定了本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的最高销售价格。即: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7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43元。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综合考虑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低于最高销售价格的具体价格,让利于终端用户。

    三、执行时间与范围

    上述价格政策执行时间为今年供暖季(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31日);实施范围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具体是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不涉及居民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独立采暖用气以及执行居民气价的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场所、学校等非居民用户的用气,其销售价格保持稳定,不作调整。

    四、相关要求

    为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我委已就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做好供需衔接,确保今年供暖季的天然气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做好燃气供热企业财政补贴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和供热价格的稳定。二是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政策解释、用户服务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区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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