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宿餐饮娱乐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 2016-06-01 00:00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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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宿餐饮娱乐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我委将对新区的广大住宿餐饮娱乐商户正式发布《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宿餐饮娱乐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以提醒告诫相关商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我委价格检查监测处将开展相应的市场价格巡查,对价格违法性质严重,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将从严处理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附:《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宿餐饮娱乐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宿餐饮娱乐

    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新区范围内住宿餐饮娱乐行业经营价格行为,强化住宿餐饮娱乐行业价格监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现就滨海新区住宿餐饮娱乐行业加强行业价格自律,倡导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等有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二、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自身经营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价格。

    三、规范明码标价。所有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要做到标示类别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菜肴、酒水及其它商品标价必须标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严禁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四、要履行价格承诺。不得模糊标价、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得以虚高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串通涨价,散布涨价谣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或以协议、口头约定等方式与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合谋涨价、联合定价,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涨价。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国务院2010年12月4日新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希望各经营者认真吸取青岛“天价虾”和桂林“天价鱼”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对照检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防范类似情形的发生,共同维护滨海新区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宽松和谐的消费环境。我委将不定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如发现经营者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或被消费者举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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