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关于建立滨海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57-9640-2018-00035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津滨发改价管发〔2018〕52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文日期: 2018-09-18
发文日期: 2018-09-27
联合发文机构: 区水务局
有效性: 有效

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关于建立滨海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津滨发改价管发〔201852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天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499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区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义

加快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城镇节水的水价机制,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用水大户和高耗水行业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用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科学开发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和用水定额的调节引导作用,有必要在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中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在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后,力争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管网供水,并纳入水务部门用水定额管理,且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由各区域节水管理部门,按照《取水定额》(天津市地方标准BD12T697—2016BD12T699—2016),并综合考虑季节因素、用水基础管理情况、节水技术改造等因素,科学核定各用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非居民用水户须提供其预计用水状况(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产量、用水人数、建筑面积等)数据,并经用水户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20%)以内的用水,按照自来水基本水价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40%(含40%)的用水,按照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40%以上的用水,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加收水费。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第一档为定额内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10%以内(含10%)以内的用水,按照自来水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的用水,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20%的用水,按照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水费。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随自来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

(五)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原则上以自然年为一个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用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

(六)资金用途。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由供水企业收缴,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

四、实施步骤

(一)完善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定额标准和政策制度体系,按照规定进行定额动态调整,2018年制定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二)先行试点。本着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率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商场、宾馆、酒店等行业选择试点,201911日起试行定额管理。

对实施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再实施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

(三)全面推开2020年底前,在积累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本市已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负责全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节水管理部门负责超定额用水核定工作,有关部门配合提供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用水状况(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数量、用水人数、建筑面积等)数据,并经用水户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城镇供水企业依据节水管理部门核定的超定额用水量负责非居民用户加价水费的收缴。

(三)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在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认真落实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应单独记账,在供水企业年度信息公开中予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配套基础设施。供水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改造,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810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930日。

区发展改革委

区水务局

 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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