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完善我区客运公共汽车票价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57-9640-2019-00020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津滨发改办发〔2019〕25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文日期: 2019-11-18
发文日期: 2019-11-25
联合发文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有效性: 有效

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完善我区客运公共汽车票价管理的通知


各公交运营企业:

为满足群众基本出行需要,促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完善我市客运公共汽车票价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8〕91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客运公共汽车票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

对市、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线路经营权的客运公共汽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首末站和行经线路在滨海新区的客运公共汽车票价,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公交线路及特定时间或区域的公交服务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公交线路票价

首末站和行经线路在滨海新区的公交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采取计次单一票制,客票价格为每人次2元。

三、优惠政策

公交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公交票价对残疾人、老年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的减免优惠政策。

四、有关要求

(一)各公交运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运营车辆、乘车区域和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咨询和运营服务,完善网站、热线等对外窗口,做好解释说明、服务保障。

(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现有公交线路票价低于本通知规定的,要保持票价稳定,不得擅自提高;对新开辟的公交线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区发展改革委

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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