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粮食局关于印发2020年滨海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57-9640-2020-00011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津滨粮食发﹝2020﹞2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粮食和物资储备
成文日期: 2020-03-20
发文日期: 2020-03-23
废止依据: 当年有效
有效性: 无效

区粮食局关于印发2020年滨海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区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滨海新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企业按照我市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总要求,做好被查企业的相关工作,新区粮食局将结合疫情况,有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2020年滨海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20年,我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指示精神,以深化粮食行业转型发展为重点,以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为主线,健全粮食流通监管机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确保我区粮食市场规范运行。

一、积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一)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按照国家、市粮食和物资局有关要求,在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要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发挥粮食系统“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等系统在监督检查中的积极作用。此外,也要善于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做好信用分级监管,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二)持续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持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结果依规公开。

(三)积极参加双随机联合检查。积极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双随机联合检查,配合做好联合检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的报送,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二、强化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粮检查〔2019〕18号)有关要求,根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属地监管职责。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参与、联动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销售出库过程中合同履约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掺杂使假、拖延阻扰出库、索要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严防“出库难”。

三、扎实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五)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要求,强化对信用承诺事项的检查,及时依规反馈检查结果。及时对接行政审批部门获取辖区内粮食收购企业信息,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本辖区粮食收购企业开展检查。实地检查企业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等。对检查结果依规向有关部门反馈。

(六)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期间,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强化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觉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严格执行质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出偏差、不打折扣。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从严查处收购价格不公开、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次充好”“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七)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9月1日至10月上旬,开展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按照《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有关规定,依据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通过查看粮油经营台账和有关报表,对辖区内纳入核定范围的粮食收购企业和粮油加工、销售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进行核定,并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本辖区纳入核定范围的企业开展检查。

10月8日前,完成核定工作并报送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附件2-4)。

(八)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对纳入区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数量为基准,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企业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经营台账、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数据是否准确;粮食产业经济数据是否符合实际。

四、强化涉粮案件查处力度

(九)做好12325监管热线的管理使用工作。充分发挥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12325监管热线管理员名单,及时受理、核实、查办相关涉粮案件,并做好12325监管热线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同时,严格依规查办各类非12325热线转办的涉粮案件。

五、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基础工作

(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要求。按照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执法经费。加强内部培训,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加强信息化在执法检查中的应用。

(十一)科学规划,优化检查频次。要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减少检查频次,多项监督检查事项尽可能进行整合,提前摸清被查企业情况,做到一次检查、应查尽查。如被查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纳入统计范围、正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等,应同时对其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严格规范公证文明执法。要严格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依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及时将相关记录整理归档,并推送执法监督平台。定期对工作日志制度执行情况、执法检查记录情况、案卷整理归档情况进行评查,确保规范执法。

附件:1、2020年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2020年粮食收购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3、2020年粮食销售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4、2020年粮食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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