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发改管保罚〔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12-21 10:48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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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发改管保罚〔20201

    当事人: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天津管理处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丽湾公寓G1102

    法定代表人:李关  职务: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0617日起对你单位滨海新区范围内塘燕复线原油管道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岐公路与大港南环路西南侧的塘燕复线管段周边,存在多处建、构筑物直接占压塘燕复线原油管道以及多处建、构筑物与塘燕复线原油管道间距不足五米等管道外部安全隐患。该处隐患自2014年开始形成,且长期存在,你单位存在管道保护不力,在管道巡护过程中发现上述危害管道安全的外部隐患未及时处理、排除的情况。本机关已就上述违法情形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津滨发改管保改〔2020〕 1 号),你单位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执法工作,认真推动相关隐患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天津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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