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7-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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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进一步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结合近期国家有关政策和全市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对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四)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落实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免征公共汽电车和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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