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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发布日期: 2020-06-0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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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作者:程同顺

    (光明日报·5·29·第13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通过这一制度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依托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和政治依托。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和人民选择的,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由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为我们党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基本功能的伟大成就。历次宪法修改,均旗帜鲜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更是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第一章总纲的第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重要实现途径和制度载体。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由其所决定的党的执政地位,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规,在国家治理中得到全面贯彻、充分体现和有效执行而得以实现的。具体而言,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途径和制度载体,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也就是说,宪法明确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和方式,并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不是平行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们的权力都来自人民。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独特地位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通过完善制度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就是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并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就是要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更为有效参与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中来。同时,还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和实践载体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坚决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就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而要实现这些具体任务和目标,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和各项治理,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为此,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全过程,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全国人大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人大负有保证宪法在地方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要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尊重宪法权威,落实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等;就要落实并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的立法程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就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落实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力,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几个重要方面。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之中,这正是中国式民主的科学性、生命力之所在。我们必须保持政治定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作者:程同顺,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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