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发布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日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联合印发《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群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归口管理、适当奖励、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奖励范围针对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举报事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权范围核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及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
第七条 不适用于本规定进行奖励的情形:
(一)举报事项已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或已办结的;(二)经查证不属实的;(三)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做出终结决定事项、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事项;(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以上相关人员授意的举报;(五)匿名举报;(六)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区应急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022-65305633;(二)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等;(三)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第十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对于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
第十三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者信息员对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奖励,奖励标准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上浮20%的比例确定。
第十四条 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如涉及本规定第十一条之外的奖励标准情形,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论证并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确定奖励金额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奖励发放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形式。
第十六条 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区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并核实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还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
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当面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八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一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滨海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发放的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由各街镇、各开发区应急局受理发放的从各单位财政预算资金列支,并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相关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定义,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一、制定《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背景及法律法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大群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广泛参与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曝光工作中,发挥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工作在发现、甄别、核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作用及落实举报奖励奖金审核发放。区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会同区财政局对原《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津滨安监发〔2017〕56号)进行了修订,完成了《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起草工作。
二、主要条款说明
此次起草过程严格遵照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标准、文件等要求,通过补充完善法律法规依据、落实奖励标准、规范举报渠道、明确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经征求意见等工作环节,完成了“规定”的起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充完善法律法规等依据
1.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新法律依据进行了完善补充。2.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一是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的有关规定有关条款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进行认定。二是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的法律依据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有关规定认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三是生产安全事故及等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
(二)对举报奖励条款进行调整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调整部分奖励标准,严格按照上位法在“规定”第十二条中对举报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最低奖励金额提升至3000元,并增加了从业人员举报奖励标准规定。
同时结合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规定”增加第十四条关于奖励标准之外情形如何进行判定。
(三)明确、完善受理方式及办理时限
一是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6号)《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津滨安办发〔2018〕6号)文件规定,公布了新区应急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二是规范了“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等”开展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区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延期理由。”的办理时限。
(四)规范发放方式及领取流程
一是规范奖励发放方式。“规定”中第十五条提出“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奖励金额确定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奖励发放形式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形式。”二是规范奖励领取流程。“第十六条 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区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并核实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还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现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五)明确保障及监督措施等
“规定”在第十九条提出了“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滨海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发放的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由各街镇、各开发区应急局受理发放的从各单位财政预算资金列支,并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保障及监督措施。
同时第二十条明确了“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的工作纪律。
三、实施期限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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