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57-9640-2016-00001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津滨发改价管发〔2015〕66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文日期: 2015-12-23
发文日期: 2016-01-07
废止依据: 已发布新的政策(津滨发改价管发〔2021〕5号)
有效性: 无效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降低

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5〕1196号


市能源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47元调整为2.7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0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7元。

燃气经营企业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用气量变化情况,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可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也可实行季节性气价和可中断气价。

二、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

直供用户用气的门站价格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0.12元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258号)同时废止。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滨海新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


201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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