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粮食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3 00:00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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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新区粮食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滨发改粮食发〔2016〕41 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根据《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津粮检查〔2016〕9号)要求,现就我区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是否按照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是否满3年。

    (二)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参加业务培训情况。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统计基本知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等)。

    (三)统计报表网络直报情况。是否按时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今年以来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经营台账数据是否一致;“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等指标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企业的实际业务;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今年以来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督查、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8月30日前,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做好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粮食流通统计检查工作底稿,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新区粮食局。要依照检查内容撰写检查情况,如实反映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新区粮食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各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9月30日前,在自查的基础上,市粮食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区涉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对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报告进行检查核实,对自查工作走过场、问题整改不落实、自查后仍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行为的涉粮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抽查。在市级督查结束后,国家粮食局将派出工作组,随机对部分省市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及成效评估。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以落实统计职责和统计制度为抓手,认真按照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工作要求等开展工作,查找薄弱环节,促进工作落实。要贯彻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防止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做到在国家、市粮食局组织抽查、督查中不再出现类似问题,扎实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粮食流通统计检查工作底稿


    2016年8月22日

    (联系人:周昕,电话:65305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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