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滨发改价管发〔2017〕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市展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到1.40元;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统一调整到每立方米0.95元(汉沽由过去0.70元一并调整为0.95元,与全区标准拉平)。
二、相应调整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7.85元调整到8.1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2.25元调整到22.50元。
三、居民阶梯用水的各档水价不做调整。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综[2015]135号)的规定执行。
五、水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严格排水许可制度,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
六、上述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建设和交通局
2017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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