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 2017-06-26 00:00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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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增强监管效能,根据市粮食局工作要求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依据《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权责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适用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粮食收购、储存及列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具备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应依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按当年天津市粮食流通工作要求和上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活动。对临时增加的检查任务,应按规定报批。

    第七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本区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依照随机抽查事项确定抽查范围、比例。根据天津市信用信息系统公布的检查对象信用状况等因素,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的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检查过的监管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九条 随机抽查采取摇号、计算机选号等形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在随机选取执法人员中,要考虑检查事项、人员专业要求等因素。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时要重新抽取执法人员。

    新区发改委法制机构负责监督随机抽取过程,保证抽查活动公平、公正。

    第十条 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带队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工作规则要求,依法依规公正文明执法,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录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罚情况要及时向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规处理,并在区发改委网站上公示。对不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权责范围需要市、区有关单位(部门)联合惩戒的违规行为,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化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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