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57-9640-2020-00008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津滨发改价管发〔2020〕6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文日期: 2020-03-18
发文日期: 2020-03-19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开发区、水务局、城市管理委,各相关单位:

为加大阶段性免税费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按照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要求,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2020318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

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2090


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大阶段性免税费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按照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要求,现就疫情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的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2020年2月1日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缴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仍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应退还缴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收费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免征的依据、范围、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收费,确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和享受免征政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

20203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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