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交局关于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57-9640-2017-00023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津滨发改价管发〔2017〕72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文日期: 2017-10-19
发文日期: 2017-10-30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区建交局
有效性: 有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交局关于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津滨发改价管发〔2017〕72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646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73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报区政府同意,决定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工业、经营服务和行政事业等非居民水价每立方米由8.10元调整到7.90元;特种行业水价每立方米由22.50元调整到22.30元;执行居民用水类别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自来水价格保持不变。

二、非居民地下水价格。大港区域非居民用地下水销售价格不做调整。

三、实施时间。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水价政策,认真做好水价结算工作,在后续月份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新的水价标准,扣减2017年4月份起用户多缴纳的水费,确保水价政策落实到位。

五、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港和生态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相应做好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建交局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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