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华泰龙淡化海水供水价格的复函》的通知
天津市华泰龙淡化海水有限公司: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规定,你公司进入城镇自来水厂的淡化海水销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经研究,我委《关于华泰龙淡化海水供水价格的复函》(津滨发改价管发〔2012〕267号)即时废止。
附件:关于华泰龙淡化海水供水价格的复函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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