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关于印发2021年滨海新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2-9640-2021-00002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津滨发改粮食发〔2021〕1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粮食和物资储备
成文日期: 2021-04-03
发文日期: 2021-04-03
有效性: 有效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关于印发2021年滨海新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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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21滨海新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43        


2021年滨海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21年,我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聚焦核心职能,强化政府储备执法监督,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有效堵塞漏洞,夯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一、开展政策性粮食监管督查

   1.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对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质量以及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安全储粮及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2.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属地监管。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强销售出库过程中合同履约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出库难”。

二、扎实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3.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辖区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检查。实地检查企业的登记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

4.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觉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严格执行质价政策,充分发挥12325热线作用,从严查处收购价格不公开、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5.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91日至10月上旬,依据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对辖区内纳入核定范围的粮食收购企业和粮油加工、销售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进行核定,1015日前,完成核定工作并报送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附件2-4)。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对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经营台账、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数据是否准确;粮食产业经济数据是否符合实际。  

三、强化涉粮案件查处力度

7.做好12325监管热线的管理使用工作。充分发挥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12325监管热线管理员名单,及时受理、核实、查办相关涉粮案件,并做好12325监管热线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

8.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严格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认真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及时将相关记录整理归档,并推送执法监督平台。定期对工作日志制度执行情况、执法检查记录情况、案卷整理归档情况进行评查,确保规范执法。

四、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基础工作

9.严格落实区长责任制考核要求。按照区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执法经费。加强内部培训,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加强信息化在执法检查中的应用。

10.科学规划,优化检查频次。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减少检查频次,多项监督检查事项尽可能进行整合,提前摸清被查企业情况,做到一次检查、应查尽查。如被查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纳入统计范围、正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等,应同时对其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11.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双随机联合检查,持续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充分利用粮食系统“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等系统开展随机抽查,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做好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宣传和信息归集工作,充分利用企业信用状况分级分类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附件:12021年滨海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2021年粮食收购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32021年粮食销售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42021年粮食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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