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发改管保罚〔2020〕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发改管保罚〔2020〕2号
当事人: 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天津输油气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25号
法定代表人:陶志刚 职务:处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8月21日对你单位滨海新区范围内港清三线管道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港清三线管道常流庄段周边存在外部安全隐患,隐患具体为常流庄村港清三线管道附近有3个简易彩钢房、5个集装箱与管道间距均不足5米。该处隐患自2017年开始出现,你单位存在管道保护不力,在管道巡护过程中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外部隐患未及时处理、排除的情况。本机关已就上述违法事实对你单位下达《关于立即整改常流庄村港清三线外部隐患的紧急通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工作,认真对接属地街镇,大力推动上述隐患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天津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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