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发改管保罚〔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2-07 16:40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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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发改管保罚〔20211

    当事人: 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庞红俊 职务: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0914日起对你单位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099日、912日,你单位未听从管道企业劝阻,在天津市高新区海泰大道保利拾光年小区附近汪庄子支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强行进行了使用机械工具挖掘电力线杆基础坑施工作业。你单位的上述施工行为,已严重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所列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积极推动内部整改并认真组织相关施工部门和人员参加油气管道保护专业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天津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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