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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发改管保罚〔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2-07 16:44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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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发改管保罚〔20212

    当事人: 山东锐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一区13号楼1-3283

    法定代表人: 夏长明  职务: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01120日起对你单位在滨海新区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在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施工作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01112日、1118日、1119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动工实施了定向钻穿越滨海新区杨家泊镇区域内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公司华北津冀分公司津唐管道的施工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违法施工行为,已严重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事后认错态度较好,认真落实整改,并积极对接管道权属企业签订安全防护协议,落实管道保护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天津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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