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发改管保罚〔2021〕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发改管保罚〔2021〕3号
当事人: 天津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4002-35房屋
法定代表人: 刘锋 职务: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12月4日起对你单位在滨海新区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在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施工作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4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街区域内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公司华北津冀分公司津唐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擅自进行了架设电力线路相关的电力塔塔基打孔施工作业。你单位的上述施工行为,已严重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工作,认真落实内部整改,组织相关施工部门和人员参加油气管道保护专业培训,并积极对接管道权属企业,做好管道保护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天津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2月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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