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疫情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有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36-9640-2021-00011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津滨发改价管发〔2021〕7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文日期: 2021-10-1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疫情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有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津滨发改价管发〔2021〕7号


各开发区,各供水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疫情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有关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区发展改革委疫情期间制定的《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的通知〉的通知》(津滨发改价管发〔2020〕5号)和《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津滨发改价管发〔2020〕7号)同时予以废止。

各开发区应按照市政府要求同步恢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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