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36-9640-2021-00013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津滨发改价管发〔2021〕9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文日期: 2021-11-01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1〕293号)文件精神,我们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0〕90号)制定的《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的通知》(津滨发改价管发〔2020〕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征收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按照《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津滨发改价管发〔2017〕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关于重新发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文件执行。

各开发区应按照市政府要求同步恢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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