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选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滨海新区地方政府储备管理,规范承储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选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选定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选定实施意见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选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滨海新区地方政府储备管理,规范承储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选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承储库点选定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选定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应当遵循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降本节费的原则,库点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对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品质检测,发现地方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承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规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粮食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
(二)仓房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仓房必须安装粮情检测、机械通风和仓内监控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仓房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承储库点的总仓容应与其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的任务相适应;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和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企业职工;
(六)仓储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超过20 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七)国家和本市、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储库点须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天津市滨海新区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储库点的不动产权证、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证明材料、银行开户证明扫描件;
(二)承储库点总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等设施设备照片,总平面示意图应能反映仓房(油罐)、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以及其它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比例准确,仓房(油罐)编号要与申报表中的编号一致;
(三)承储库点或其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粮食质量检验、粮食保管等专业技术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承储库点或其上级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扫描件,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承储库点或其上级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承储库点的仓储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复印件(首页和目录);
(六)承储库点提供在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等承诺。
第八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承储库点条件和现场核查结果,综合考虑承储任务需要、品种结构布局、库点自身条件等因素,通过比对、研究、论证后择优确定承储库点。
第九条 承储库点以下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承储库点名称、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二)仓房灭失或仓号发生变化;
(三)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承储条件或出现可能危及库存粮食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四)其他影响地方政府储备承储的条件。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局地方政府储备承储库点申请表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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