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发改委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3-31 13:00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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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改委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
    抽查大类
    抽查事项
    1
    节能监察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4.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近两年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已进行节能审查的区政务服务办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编制该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节能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1年度区属重点用能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节能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

    2市场价格监测
    工业、农业监测商品价格及服务价格
    区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3清洁生产检查

    1.清洁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2.原始记录保存情况;

    3.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4.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

    5.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报告结果情况;

    6.是否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情况。


    纳入天津市2021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区属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