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19 15:18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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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我市全国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等大宗消费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30年,力争全市新增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0万台,车桩比处于全国主要城市前列。实现京津冀主要城市交通圈充电网络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城市各类停车场充电桩全覆盖、农村地区充电桩镇镇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开放,充电设备快慢结合,充电服务安全便捷,充电信息互联互通,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

    1.打造京津冀互联互通充电服务网络。支持京津冀城市圈发展,加密主要城市间充电网络,提升新能源汽车在京津冀城市群间的通达能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强化京津冀地区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加快充电网络智慧化升级改造,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建设形成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的公共充电服务网络体系。到2025年,市域城镇间“0.5至1小时交通圈”、京津雄核心城市“1至1.5小时交通圈”、京津冀主要城市“3小时交通圈”实现充电网络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进津石高速静海西服务区、京津高速梅厂服务区等一批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桩100%覆盖。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充电桩扩建,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织密充电网络,更好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需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有序延伸。各区在谋划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时,应因地制宜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改造范围。各区在规划建设停车场所时,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100%覆盖。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区镇(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有关内容要纳入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充电场站建设空间,为充电站提供规划用地支撑。推动公共直流快充站建设,优先在乡镇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农家院、村委会等地配套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充电站区区全覆盖、充电桩镇镇全覆盖”。推动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5.完善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条件。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动将老旧小区合理增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内容纳入城市更新规划指引,支持老旧小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区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开展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应建尽建,满足居民充电需求。推动供电企业在居民个人报装环节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居民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结合公务用车和职工购置新能源汽车需求,查漏补缺完善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重点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邮政快递等充电需求,加强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传统加油站转型升级,到2030年,具备充换电功能的综合能源站达到50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水平

    8.推动多元化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符合条件的居民区推广移动共享充电桩新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持续优化“联网通办”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与电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为购买新能源车的百姓提供购车、接电、装桩“一站式”服务。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加强节假日期间车流量、充电需求预判,加强节假日充电引导,在荣乌、京沪、京秦、秦滨等客流量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合理布局移动应急充电设备,增强充电网络韧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全量接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考核评价、运行分析、居民支付结算互联互通。引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市场化电力需求响应,开展绿电交易,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分步骤、按阶段有序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支撑国家级平台建设。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基于平台开展“津e充”APP建设,满足居民综合查询、智能导航、便捷支付等需求,实现充电服务“一张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依托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充电基础设施评价体系。推进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充换电等技术标准制修订,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行业安全管理。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压紧压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行为,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督促企业定期对充电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期组织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抽查工作。加大充电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编制安全充电知识手册,指导用户规范安装、建设、使用充电基础设施,杜绝“飞线充电”等私拉乱接的违规充电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科技创新

    12.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场景。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探索电动汽车负荷参与不同市场类型的技术实现方式,制定通信、控制、系统等标准,聚焦交通枢纽、景区、物流园区等充电场景,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新技术研究,充分挖掘电动汽车移动储能资源潜力。加强车网互动关键技术研究,加快车网互动充电示范场站建设,形成“大型充电示范场站+小区有序充电站”的车网互动充电网络。开展车联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持续优化快充网络布局,降低场站用能成本。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应用。推广普及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开展“移动共享”充电桩试点,示范应用小直流充电技术,提升社区充电效率。前瞻布局和推广无线充电、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未来技术,加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等技术成果推广力度。(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4.加强统筹推动。建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划设计,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构建智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生态体系。各区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为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到2030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级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充电配电网络建设,新建居民区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加快老旧社区电力设施升级改造,满足用户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要素保障。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根据以后年度我市争取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情况,研究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在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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