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津滨发改管保罚〔2025〕1号) |
相对人名称 | 李树彬 |
身份证号 | 132930********3950 |
主要违法事实 | 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使用机械工具进行了挖掘施工。 |
违反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
程序类别 | 一般程序 |
行政处罚结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发改管保罚〔2025〕1号 |
决定作出日期 | 2025年2月2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救济渠道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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