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听证会公告(第4号)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16-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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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听证会公告(第4号)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决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986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一)分级水量和水价标准。

    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如下:居民生活用地表水:第一级,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4.90元;第二级,户年用水量在181-24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6.20元;第三级,户年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大港居民生活用地下水:第一阶梯每立方米4.40元;第二阶梯每立方米5.20元;第三阶梯每立方米6.20元。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级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

    同时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种水源的居民用户,用水总量超出一档供水量部分,结合每户使用两种水量实际情况实行按动态比例确定两种水量,并对应第二档或第三档阶梯价格执行。

    (二)、实施范围。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

    (三)、计量缴费周期。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本区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对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水户,暂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地表水每立方米4.90元,大港地下水每立方米4.40元。

    (五)、对执行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用水价格为:地表水每立方米5.55元,大港地下水每立方米4.80元。

    (六)、大港地下水除居民及执行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非居民用户外,其他非居民水价调整情况,根据阶梯水价安排方案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881号文件精神,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1.60元。非居民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6.70元;特种行业由每立方米18.0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19.40元。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听证方案设计合理、有操作性,落实了国家及天津市要求,充分考虑了群众利益,绝大多数家庭不会增加支出。为完善阶梯水价制度,听证会参加人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供水企业尽快研究制定具体阶梯水价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提高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二是供水企业加强居民“一户一表”和自来水管网改造,减少跑冒滴漏,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让老百姓放心使用自来水。三是对困难群体、家庭人口数量应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对阶梯水价的实施效果要加强跟踪与评估,适时调整完善。

    针对以上意见和建议,我委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认真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措施:第一,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水,按第一级水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第二,供水企业要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第三,要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实施计量到户。第四,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特此公告。

    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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