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听证会公告关于调整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听证会公告 (第3号) |
关于调整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听证会公告
(第3号)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的定价决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63元;第二档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3.16元;第三档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95元。
(二)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维持每立方米2.40元,不作调整;第二档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3.16元;第三档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95元。
(三)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38号),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仍按每立方米2.40元执行。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2.64元调整为2.66元。
(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居民用气价格自2018年11月5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水平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居民用气其他相关规定仍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984号)。
二、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消峰填谷,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本市居民用气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调价公式,实行动态调整。
(一)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整期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基期居民用气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其中: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是指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本市居民用气的气源门站价格,供销差率按上一年度实际供销差率计算,最高不得超过5%。
(二)当上游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启动联动机制,由定价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不足部分转到下一年度调整。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因燃气企业配气成本变化,需要对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28名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要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后,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同意天津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好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确保困难群众正常生活不受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影响。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整方案,采取分档差别化定价方式。三是燃气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管网安全,拓宽缴费渠道。四是完善上下游联动机制,明确调整周期等因素,引导社会预期。五是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六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村煤改气冬季采暖用气量改革。
针对以上意见和建议,我委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认真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认真落实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二是采取差别化价格政策,适当拉开每档调价金额的差距,促进节能环保。三是根据居民消费方式的变化,燃气企业及时改进服务方式,满足不同群体的新需求。四是对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明确调整周期等内容,提高机制透明度。五是把握好居民用气价格改革的时效度,更好的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六是根据我市煤改气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建议提请市人民政府完善《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38号)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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