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4-3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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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19429日,新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津滨发改价管发〔2019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充分释放改革红利。2019426日,市发改委下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9290号),对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时要求凡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区,在保持与天津市价格政策与水平一致的前提下,在51日前完成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428日我委收文,即时开展价格调整工作。

    二、《通知》的工作目标

    结合增值税税率降低和我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降低情况,自201941日起,我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03元。根据我区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1951日起,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02元。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政策,自201941日起,我区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88元调整为1.86元。

    2、结合增值税税率降低和我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降低情况,自201941日起,我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03元。降低后的价格水平具体是: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每立方米2.63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2.23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3、根据区市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1951日起,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02元。

    四、《通知》落实的保障措施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气费结算,耐心组织开展好价格政策宣传解释,确保燃气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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