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区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津滨发改价管发〔2018〕54号
各功能区发改局(经济局)、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经听取全市统一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718号),现结合本区实际,就调整我区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3元;第二、三档用气价格按照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2元。
(二)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用气价格不作调整;第二、三档用气价格按照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以上调整后的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用气价格自2018年11月5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仍执行《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的通知》(津滨发改价管发〔2016〕27号)。
(四)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冬季清洁取暖配套支持政策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7〕106号),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仍按每立方米2.40元执行。
(五)相关措施
1、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对低收入群体增加的支出,通过落实价补联动机制给予保障。
2、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前后的销售气量衔接和服务,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3、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港和生态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相应做好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工作。
二、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消峰填谷,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与天津市保持一致,我区居民用气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调价公式,实行动态调整。
(一)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整期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基期居民用气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其中: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是指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本市居民用气的气源门站价格,供销差率按上一年度实际供销差率计算,最高不得超过5%。
(二)当上游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启动联动机制,由定价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不足部分转到下一年度调整。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因燃气企业配气成本变化,需要对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附件:滨海新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分档 | 居民生活用气 | 独立采暖用气 | ||
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 |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 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 |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 |
第一档 | 0-300 | 2.63 | 0-900 | 2.40 |
第二档 | 301-600 | 3.16 | 901-1400 | 3.16 |
第三档 | 600以上 | 3.95 | 1400以上 | 3.95 |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 2.66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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